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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 | 拆遷利益如何分配

財產分割 閱讀(2.51W)

離婚後,拆遷利益如何分配

離婚後,拆遷利益如何分配

婚姻存續期間發生拆遷,離婚後要求分割拆遷利益的,能否獲得相應利益?下面結合以下案例對拆遷中的情況予以分析。

案例簡介

小明與小紅於2005年登記結婚,婚後生有一子小小明,二人於2018年經法院調解離婚。二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小紅之父的名義申請,對小紅父母建造的宅基地進行了房屋拆遷,小紅之父作為被騰退人簽訂拆遷協議,該協議上的被安置人為小紅父母、小紅、小明、小小明,共給付他們安置房四套,拆遷補償款80萬元。

後因為財產分配問題,小明、小小明以其為被安置人為由,且該房屋拆遷以被騰退房屋的現有實際居住人口為基數,按照每人45平方米建築面積的標準計算安置面積,購買安置房屋四套,因此小明訴至法院,要求取得一套安置房屋的使用權,並要求補償款40萬元。

小紅及其父母則表示此次拆遷是按照宅基地置換的,認為安置房屋及補償款與小明、小小明無關。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小紅、小明、小小明不是被拆遷房屋所在宅基地的申請人,且未對房屋建設出資出力,因此不享有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按照本案中搬遷騰退方案規定的標準,置換的回遷安置樓房應歸被騰退人所有;但是小明、小小明是拆遷協議上寫明的共同居住人,對於被拆遷房屋所得的補償款應享有相應權利,法院據此判決小明、小小明獲得拆遷補償款25萬元,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求。

李曉娟律師講解:

明明拆遷協議上有名字,為什麼不能獲得房屋所有權?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發生的拆遷,離婚後對方能夠分得的拆遷利益,主要根據具體的拆遷政策、拆遷協議及婚後對於被拆遷房屋翻擴建的貢獻情況,一般法院會綜合考慮夫妻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等其他因素進行分配。

本案當事人每人均享有45平方米的安置房購房面積,只有具備該購房指標才能取得相應面積的安置住房。本案小明、小小明作為被安置人之一,享有相應的安置房優惠購房指標。

同一宅基地上的被騰退人只能一併進行定向安置,且小紅及其父母在實際購買安置房屋時確實使用了小明、小小明的部分購房指標,但其所享有的購買安置房的購房指標不足以對訴爭房屋享有排他性的權利,且根據安置政策,該安置房屋及與宅基地相關的補償款應由宅基地建房批示上的申請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

建房、翻建、擴建出資出力的被安置人可享有關於地上建築物|對應的補償款。若男方既不是宅基地建房批示中的申請人又對建房無任何貢獻,則僅能獲得針對被安置人口的補償,如週轉費。

但考慮到購房指標作為購房的優惠條件,包含一定的財產價值,為減少當事人的訴累,法院據此判決小明、小小明獲得拆遷補償款25萬元。

李曉娟律師解讀

拆遷購房指標是一種財產性利益,對於被拆遷戶來說是受法律保護的利益,也是一種權利,包括轉移、贈與等處分的權利。

如果因為其他原因,被拆遷人將該指標退還給拆遷方,則說明是自己對自己的財產性權利進行的一種處分行為,因此是合法有效的。如果是無償退回,則不能再次要回;如果有附加條件下的退回,則如果拆遷方違約或者沒有達到附加條件,是可以再次要回的。

在現實生活中,按照安置人口給予優惠購房指標來獲得安置面積的情況下,需根據雙方個人優惠購房指標及安置房的套數、面積等情況確定安置房分割。

若一方個人優惠購房指標面積大於或等於其中一套安置房面積且被安置人購買該房屋的,可以認定一方享有該套安置房所有權;

若面積不足或已被他人使用購房指標購買房屋的,安置房屋由他人取得,可綜合考量購房指標所包含的財產價值、訴爭房屋當地的騰退搬遷安置辦法、訴爭房屋現尚未取得產權登記等確定購房指標的經濟價值,以此給予相應的補償。

溫馨提示

現實生活中,由於拆遷利益多涉及案外的被安置人,一般不會在離婚訴訟中對家庭共有的拆遷利益進行實際分割,需要單獨針對拆遷利益提起分家析產的訴訟。

司法實踐中,接觸到不少因安置房如何分配而引起的家庭糾紛,當事人對法律規定不清楚,往往只站在自己的角度考慮問題。對此,律師建議,出現糾紛不妨去尋求專業人士的意見,合理、冷靜地處理,使得糾紛得以解決的同時又不割裂親人之間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