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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幾條至幾條能領失業金?

失業保險 閱讀(1.21W)

勞動合同法幾條至幾條能領失業金?

一、勞動合同法幾條至幾條能領失業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二、勞動者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包括哪些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三、領取失業金的最長期限是多久?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應按月發放,由經辦機構開具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即將屆滿的失業人員,經辦機構應提前一個月告知本人。

通過上文,小編告訴了大家勞動合同法幾條至幾條能領失業金。在勞動合同法中,在44及45條件對失業金做出了規定。按照條文內容,職工失業後,在單位繳納社保滿一年,不是因為自身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就可以領取失業金。具體金額應該參考職工的工齡,越長拿到的失業金也就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