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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方如何解除租賃合同?

合同違約 閱讀(2.79W)

一、違約方如何解除租賃合同?

違約方如何解除租賃合同?

違約方解除租賃合同的程式:首先由一方向另一方作出解除合同的說明,而後提交有關證據和材料,最後由雙方協商解除,並支付違約金,但如果違約部分不構成根本違約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提出單方解除合同的話也需要承擔部分違約責任。合同解除一般只適用於單方違約的情形,在雙方違約的情形下則比較複雜,要看哪一方的違約是根本違約,解除權的行使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另外,並不是只要對方違約就要解除合同,而要判斷這種違約是不是根本違約,是否不採取解除措施就可能給己造成更大的損失。也就是說,合同解除權的行使要符合正當目的。

二、《民法典》對於合同違約的規定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第五百八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根據債務的性質不得強制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其負擔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費用。

第五百八十二條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對於合同中的一方存在違約的情況,是需要追究有關違約責任的,相關情況可以根據實際的違約事實後果來進行處理,雙方應當簽訂有關協議來進行認定,特別是違約金的支付情況,應當由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執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