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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我國房屋租賃有最長時限

房屋租賃 閱讀(1.14W)

為什麼我國房屋租賃有最長時限

為什麼我國房屋租賃有最長時限

根據我國《稅法》的相關規定,購買城鎮房屋需要交納相應的稅費,為了防止出現以租代買逃避納稅的現象發生,我國的《民法典》規定租賃雙方在簽署租賃合同的時候對於約定的時間有特殊的要求。

我國房屋租賃最長時限是多長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和第七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國租賃雙方簽署的租賃合同的最長有效期限為20年,如果租賃雙方簽署的合同日期超過了20年,那麼超過的部分屬於無效合同。當租賃的關係已經達到20年之後,則租賃雙方簽署的租賃合同視為屆滿到期,如果當事人還需要繼續簽訂租賃合同的話,那麼其續訂的最長期限依然不可以超過20年。如果其簽署的20年租賃合同到期之後,承租人沒有簽署繼續租賃的合約的話,其租賃期就會變成不定期,當事的雙方可以隨時解除租賃關係。

通過上述的描述,法律可以允許租賃雙方簽署多次合約已達到長期租賃的意圖,但是法律不允許雙方的當事人簽署超過20年的租賃合同以及簽署一次性約定一輩子的租賃合同,法律作出這樣的規定不僅僅是為了避免承租人以租代買逃避繳納稅款,更是給租賃的雙方一個考慮的機會。

如果租賃雙方在此期間對彼此的租賃關係存在不滿的,比如房價上漲,租金上漲等客觀因素的發生,租賃雙方還可以在承租期到期之後重新考慮合作的關係,如果租賃雙方在合同到期之後不想要再繼續簽署合同的話,還可以有解除合同的機會。當下如果存在一錘子買賣的話主要一方的利益存在受損都會引起不必要的爭議,所以考慮到各種因素的存在,我國對於租賃的時限做出了特殊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