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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可以分為哪幾種

房屋租賃 閱讀(5.97K)

租賃合同可以分為哪幾種

我們常見的租賃合同其實是關於房屋的租賃,當然,除此之外也還有一些其他方面的租賃,由此簽訂的租賃合同肯定就與租房合同不同了。那實踐中,到底租賃合同可以分為哪幾種呢?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大家做詳細介紹吧。

一、租賃合同可以分為哪幾種

以租賃合同的標的物為標準,可將租賃合同分為動產租賃合同和不動產租賃合同。以動產為標的物的租賃合同,為動產租賃合同;以不動產為標的物的租賃合同為為不動產租賃合同。

動產租賃包括一般的動產租賃、動物租賃、船舶租賃、汽車租賃等;不動產租賃在我國主要指房屋租賃,另外土地使用權租賃、承包經營權租賃、宅基地使用權租賃等也視為不動產租賃。這種區分的意義在於,法律一般對不動產租賃有特殊的要求,如進行登記等,而動產租賃一般沒有這些要求。但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不動產租賃所要求進行的登記,僅屬於登記備案,服務於統計需要,與合同的效力沒有關係。不能因當事人未人理登記,就認定合同無效。我國以往有些地方的法院,法官以房屋租賃合同未辦理登記為由,認定合同無效,是不妥當的。

二、租房合同解除糾紛怎麼解決

實踐中,因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而發生的糾紛也比較多。處理此類糾紛時,應注意:

1、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則只能根據法律的規定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否則,將構成違約。

2、合同的解除,並非因符合解除條件而當然發生,而應以有解除權的一方行使為必要。

這裡需要區分合同的解除與附解除條件的合同兩者的不同。前者是因法定或約定的條件成就而享有形成權,其效力的發生以實際行使解除權為必要;後者則因約定(不可能是法定)條件成就,而當然發生合同消滅的效力。行使解除權,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應以通知的方式。但亦不妨礙以訴訟的方式來行使,因為起訴本身可以視為一種通知。

3、要嚴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條件。

當事人只有在符合約定或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條件的情況下,即使發出解除通知,也不能產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構成違約。

根據的不同劃分標準,可以將租賃合同分為不同的型別。以上就是對租賃合同可以分為哪幾種這個問題的解答。由於實踐中很容易就租賃合同產生糾紛,因此當事人一定要了解清楚遇到糾紛的時候要怎麼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