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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的判決可以分為哪幾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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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的判決可以分為哪幾種類型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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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判決型別有哪些



    學者們通常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的受理範圍,即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並結合我國的判決形式,將我國行政訴訟的種類劃分為撤銷之訴、確認之訴、變更之訴、賠償之訴、履行之訴等幾類。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4條的規定,我國行政訴訟的判決分為維持判決、撤銷判決、履行判決、變更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下文簡稱最新司法解釋)又增加了確認判決和駁回訴訟請求兩種判決形式。


    (1)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式的,判決維持。


    (2)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消或者部分撤消,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


    出具體行政行為:


    ① 主要證據不足的;


    ② 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③ 違反法定程式的;


    ④ 超越職權的;


    ⑤ 濫用職權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1) 人民法院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不適宜判決維持或者駁回訴訟請求的,可以作出確認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決。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


    ① 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的;


    ② 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消內容的;


    ③ 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的。


    [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57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57條:


    第五十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做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階人民法院批准,高階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