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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不破租賃逾期交房應該如何處理?

房屋買賣 閱讀(3.06W)

買賣不破租賃逾期交房應該如何處理?

一、買賣不破租賃逾期交房應該如何處理?

出租人如果不能按時將房屋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完全可以催告出租人限期交付;如果出租人逾期仍未交付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有權要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並要求出租人承擔違約責任。

交付就是把物交給對方佔有或控制,在所有權取得中,交付具有重要意義。所謂租賃房屋交付,是指房屋出租人依據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將符合合同規定的房屋交付給承租人使用,並由承租人進行驗房、收房。在實際情況中,往往存在著這樣的現象:承租人做好了一切準備,在租賃雙方約定的時間去找出租人驗房、收房,卻被出租人告知房子不能按時交付使用。這種情況往往會給承租人帶來諸多不便,甚至給承租人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

二、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一)明確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事由。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了房屋出租人單方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八種事由:

1、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2、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3、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閒置六個月以上的;

6、租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7、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根據上述規定,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不是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事由,只有在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出租人才有法定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權利。本案不存在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二)《房屋租賃合同》可以約定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條件,但是不得違反《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根據《民法典》有關合同解除的規定,只有在一方當事人根本約定的情形下,對方當事人才有權解除合同。有關出租人單方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一方面沒有明確解除合同的條件,另一方面違背了《民法典》有關合同解除的規定,因此,不能作為原告解除合同的依據。

(三)《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條規定了承租人延期支付租金的法律後果。

租期屆滿以前,當事人一方隨意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會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因此,當事人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一定要明確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實踐中,出租人為了防範風險,一般都會約定出租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一定要具體且符合《民法典》的規定,承租人要特別注意有關出租人單方解除合同的約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當出租人和承租人簽訂好了合同之後,雙方就要履行中的條款,如果出租人在雙方協商好的時間段裡而沒有把房子交到承租人的手上,那麼承租者就有權利利用法律來保護自己,讓出租人承擔整個事件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