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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開發商不按合同交房違約金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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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房違約金一般在1%-1%之間約定;違約金按房價款的總額計算;消費者沒有損失不能成為開發商免責理由。約定的逾期交房違約金都要依約支付,除非開發商存在免責事由,如地震、戰爭等這些由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原因,並及時履行了告知義務,則可以不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如果對逾期交房的違約金如何計算沒有作出明確的約定,就應當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買受人所購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來確定;如果開發商逾期交房不存在免責事由,則開發商需承擔商品房逾期交付的責任,包括開發商支付逾期違約金和在一定條件下、達到一定期限時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等。通常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對開發商支付逾期違約金數額的計算方法和支付條件及購房者解除合同的條件都有約定,這時則應按合同約定。

我國開發商不按合同交房違約金怎麼算?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依據該條規定,開發商逾期交房,購房者可以根據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約定向開發商追究其違約責任。若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低於購房者因開發商逾期交房造成的實際損失,則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的損失請求裁判機關予以增加,若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高,則開發商也可抗辯請求裁判機關予以減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也就是說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此時,由法官根據實際情況酌情減少違約金數額。

第十七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根據該約定,若購房者和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沒有對開發商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具體約定,在開發商逾期交樓的情況下,購房者可以參照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計算違約金並予以追償。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進行商品房買賣的時候,不僅要考慮房屋是否符合自己的預期,還要考慮商品房的購房合同的簽訂,如果碰到了商品房買賣合同違約的情況,可以根據相關法律進行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