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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預售合同無效要怎麼認定

房屋買賣 閱讀(2.07W)

一、商品房預售合同無效要怎麼認定

商品房預售合同無效要怎麼認定

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有效條件包括:主體合格、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和形式合法。以上條件缺一不可。所謂的主體合格是指,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預售方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預售方必須是經過批准設立,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和經營的企業。但是,如果不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的企業,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之前,與他人訂立了商品房預售合同,而在一審訴訟期間依法取得了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則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二)預售方必須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但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之前,預售方沒有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但投入了一定的開發建設資金,進行了施工建設,並與他人訂立了商品房預售合同,而在一審訴訟期間補辦了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則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三)預售方必須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投入的開發資金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預售方必須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預售方必須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但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之前,預售方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而在一審訴訟期間補辦了商品房預售證明的,則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如何預售方不滿足上述任意條件,商品房預售合同即可被認定為無效。

二、商品房預售合同無效能退購房款嗎

如果商品房預售合同無效,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退還已經支付的購房款和利息,並且承擔不超過一倍的賠償責任。主要內容如下:

我國法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有時候簽訂預售合同不注意,就有可能導致商品房預售合同無效,而一旦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的,肯定就不能對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也就不能對其合法權益作出保障。因此,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時候,建議最好先了解相關法律方面的規定,避免出現商品房預售合同無效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