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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超過訴訟時效法院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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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超過訴訟時效法院如何處理

一、案件超過訴訟時效法院如何處理

對於超過訴訟時效的案件,法院會受理,但是會提示當事人,案件進入審判庭以後,法院也會主動審查訴訟時效的問題。所以,即使對方當事人不以超過訴訟時效提出抗辯,法院也會主動審查,發現沒有中斷、中止和延長事由的,會以判決的形式駁回訴訟請求。以判決的形式駁回訴訟請求,也就表明了法院對實體問題進行了審查,法院不會對這個糾紛再次處理,也不可能申請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3條規定:“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後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2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願履行義務後,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二、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的情形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九十六條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刑法》

第八十八條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