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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違約取證的材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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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違約取證的材料有哪些?

房屋買賣違約產生了糾紛,不管是買方違約還是賣方違約,都需要證據證明違約。而且向法院起訴也是需要證據的,那麼房屋買賣違約取證的材料有哪些?對於這個問題,本站小編在下文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房屋買賣違約取證的材料有哪些?

1、房屋坐落的詳細地址,房屋產權證,房屋買賣協議,協議簽訂時的中間人或在場人等證明材料,或者公證文書。

2、房屋買賣協議條款不明(或不全)的,還應提供雙方約定的定金、價款、交付時間、交付辦法等證據。

3、其他共有人同意出賣共有房屋的書面證據,以及優先權人放棄優先的證據。

4、買主搬入所買房屋居住的時間,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以及修繕、改變房屋結構等證明。

二、房屋買賣合同違約金的標準

在二手房買賣合同中,通常會約定一種“滯納金”,主要是針對遲延履行合同義務時,違約方需支付的;另外一種是違約金,通常是指一方違約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違約方需支付給守約方的。但是有時由於合同文字不嚴謹,或者對法律一知半解,很多人混淆了這兩種違約金的適用,在一方稍有違約情形時,守約方就希望能要求20%或者更高額的違約金,但其實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援的。只有在一方嚴重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時,才承擔此部分違約金。如果合同繼續履行,一般參照“滯納金”追究違約責任。

三、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違約金的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要由原告方提出證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四、房屋買賣違約金的範圍

(一)確定賠償的目的是在金錢的是在金錢力所能及的範圍內,使受害人置於合同正常履行所能達成的同樣的狀態;

(二)損失是在正常和自然情形下發生的損害;

(三)違約受害人有權取得實際損失是訂約時可以合理預見的違約可能產生的結果;

(四)如何確定當事人是否可以合理預見,要根據當事人的知識來認定。認定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推定,另一種是根據實際具有某種知識確定。

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違約,都需要相關的證據證明違約了,但是買方和賣房提供的證據資料是不一樣的,不過都要提供房屋買賣合同。如果雙方還有什麼疑問,小編建議登入本站網站諮詢或委託專業的律師,這是很有幫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