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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違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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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違約情形有哪些?

1、房屋存在的一般質量瑕疵;此類糾紛較多,如房屋的牆體、頂面、地面等部位存在著一些瑕疵,但一般不影響使用。

2、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使用;

3、附屬設施質量不合格;

4、附屬設施不符合合同約定;

5、小區配套設施不符合合同約定等。

二、因房屋逾期交付問題發生的糾紛

此類糾紛也時常發生,處理這類糾紛首先要查清導致逾期交付房屋的責任在哪一方;其次要查清實際逾期交付房屋的時間;第三要查清合同約定的逾期交付房屋的賠償責任。

三、因面積誤差問題發生的糾紛

此類糾紛有超出約定面積和不足約定面積兩種情形,此類糾紛的處理也有兩種方式:

1、合同對面積的誤差沒有特別約定,這類糾紛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2、合同對面積的誤差有約定,按雙方合同的約定處理。實踐中往往雙方約定:面積誤差處理為合同單價不變,總房款按測繪部門實際測繪的面積具實結算,多退少補。

四、因房屋的層高問題發生的糾紛

此類糾紛實踐中不是很多,主要反映在合同約定和實測誤差方面,但國家示範合同文字,對層高違約責任缺乏明確的約定。

五、因房屋的開間及進深問題發生的糾紛

此類糾紛大多發生在門面房買賣合同中,因門面房單價較高,開發商為獲取更多的利益,往往採用減小開間加大進深的方式增大房屋的面積和價值。為減少此類糾紛的發生保護買受人的合法權益,雙方應在房屋平面圖中明確約定房屋的開間及進深的尺寸。

六、因房屋的移位問題發生的糾紛

此類糾紛發生不多,主要反映在兩個方面:(1)房號與合同不符。比如合同約定的是1棟3單元306室,實際交付的是2棟1單元301,此類糾紛多是因開發商設計變更造成的。(2)層次錯位。表現為合同約定的樓層號與實際交付房屋樓層號不符,如301變為401,此類糾紛往往因出賣人銷售編號與測繪部門編號有出入等原因形成。

七、因房地產權證辦理問題發生的糾紛

主要反映在兩個方面:(1)延遲辦證;(2)辦證不能。

八、因規劃、設計變更問題發生的糾紛

一般易發生於規劃變更後出賣人不履行告知義務,規劃變更後對買受人在綠化、景觀、視野、公共設施及外部環境場所等方面造成影響、設計變更一般表現為:一是房型發生變化;二是結構發生變化;三是面積發生變化;四是層高發生變化;五是功能發生變化等。

九、因小區公共配套設施對部分房屋的影響問題發生的糾紛

這類糾紛易在以下幾個方面發生:變電站、變壓器、供暖設施等與住房的距離問題;窨井與住房的距離問題;化糞池與住房的距離問題;線路、管網的距離、高度等問題。此類糾紛幾乎在所有小區中特定位置的房屋都有發生。如購房者想防止此類糾紛發生,就應在買房前查清小區的變電站、變壓器、化糞池、供暖等公共配套設施的具體位置儘量選擇位置遠離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