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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違約怎麼賠償 | 房屋買賣違約情形有哪些

房屋買賣律師解答 閱讀(1.35W)

一、房屋買賣違約的賠償方法如下:
1、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因一方當事人要求解除合同,守約方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即付出的房款、中介費、利息等)和房屋差價等可得利益損失,違約方應當予以賠償;
2、賠償的範圍包括:合同約定價格與房屋現在市場價之間的差額;
3、出賣人違約行為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定解除條件,但合同不存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履行不能的情形,雙方可以繼續履行,此時應根據雙方合同約定的違約條款處理,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此種情況下,如果守約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其應按照合同約定的違約條款獲得賠償。
二、房屋買賣違約的情形如下:
1、履行不能:是指債務人在客觀上已經沒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債務的履行;
2、遲延履行:指債務人能夠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卻未履行債務的現象;
3、不完全履行:是指債務人雖然履行了債務,但其履行不符合債務的本旨,包括標的物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質量等不符合合同約定等等;
4、拒絕履行:是債務人對債權人表示不履行合同。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577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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