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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房哪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房屋買賣 閱讀(1.24W)
逾期交房哪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定: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94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3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援,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開發商延期交房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3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援,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3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援,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條 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