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買方逾期付款賣方可解除合同嗎
一方當事人可以單方解除合同作了如下規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綜上,法律並沒有規定,在買方逾期付款的情況下,賣方可以解除合同。這既不屬於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也不代表違約一方不履行自己的義務,因此,如果合同中沒有專門約定賣方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那麼儘管買方付款逾期,賣方也沒有權利解除合同。
二、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逾期付款房主有權解除合同嗎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之後,任一方不得隨便終止或解除合同。但在現實生活中,由於房價的上漲速度很快,房主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的情況非常普遍,有些房主甚至主動要求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終止或解除房屋買賣協議。
這種情況下,法院在審理時,首先審查協議是否具備繼續履行條件,以及守約方是否願意繼續履行協議。如果買房是守約方,而且堅持繼續履行協議,而且協議也具備履行條件,法院通常會判決合同繼續履行。但是並不是說房主就很難解除買賣合同了,在有些條件下,特別是買方逾期付款的情況下,房主還是有機會終止或解除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