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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購房者反悔,拒不簽訂正式買賣合同,則不退還定金。
如果是開發商違約,無法在約定的時間內簽訂正式的買賣合同,則承擔雙倍返還定金的責任。
當然,如果有其它損失,還可能依據締約過失責任承擔其它責任的可能。
《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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