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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後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是可以的。【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4條規定,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後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援,但一般不超過兩年。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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