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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不下貸款是否可以退房

房屋買賣 閱讀(3.17W)

辦不下貸款是否可以退房

要是在資金不夠的情況下還是想買房的話,此時可以向銀行按揭貸款。在符合條件的情形下,銀行會對申請人放貸。這種情況下是否能夠辦的下來貸款就顯得很重要,那麼要是申請人辦不下貸款是否可以要求退房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辦不下貸款是否可以退房

購房人一般選擇按揭貸款的付款方式,按揭貸款就是購房者以所購住房做抵押並由其所購買住房的房地產企業提供階段性擔保的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所謂按揭是指按揭人將房產產權轉讓按揭,受益人作為還貸保證人在按揭人還清貸款後,受益人立即將所涉及的房屋產權轉讓按揭人,過程中按揭人享有使用權。但是若因辦不下擔保貸款購房人付全款發生困難,當事人可以選擇退房。這裡辦不下擔保貸款的原因可能是賣方或賣方的資質不夠,銀行不同意放貸或者國家政策發生變化不符合貸款條件等等。

二、買了房子後如何退房

退房是廣大購房者的權利,當然允許行使,但這種權利是有法律限定而不是絕對的,不能任意行使。現在有的發展商搞“無理由退房”,這種提法作為促銷口號無可厚非,但從法律角度看肯定是不合法的。

因為退房實際上是合同被認定無效、被撤消、被解除等情形的結果,而依據《合同法》的規定,上述情形都是有嚴格的法律條件限制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五項致使合同無效的條件,第九十四條規定了五種可以解除合同的條件,只有符合這些條件或者符合購房者與發展商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條件時,購房者才能退房,否則就不行。

比如說,發展商違約可以退房,房屋質量有問題也可以退房。但如果購房者僅僅因為不喜歡該房屋戶型就要求退房,則一般是不允許的。前面說的所謂“無理由退房”更沒有法律依據,並且會造成廣大購房者的誤解而不利於房市健康發展。

需要說明的是,《合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例如,合同中約定,發展商逾期三個月未交房,購房者有權在30日內提出退房。結果發展商逾期四個月還沒有交房,而購房者也沒有提出退房要求,那麼此後購房者就再也不能以逾期為由要求退房。

一般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買房的,在符合銀行條件規定的情況下,一般還是會放貸的。但要是不滿足規定條件的話,則就有可能出現了支付首付款之後,但卻辦不下貸款的情況。此時,法律中規定購房者也是可以要求退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