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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價值的損失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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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價值的損失

房屋價值的損失是什麼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九條均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評估前對被徵收房屋進行調查,這也肯定了應當以房屋實際面積為準進行補償。

2、因強拆行為造成的建築內外物品、機器裝置的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被徵收人未對屋內的物品進行清點登記造冊,就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3、地上附著物損失。

因強拆造成地上附著物,地上種植物的損失。

4、房屋裝修的損失。

所涉裝飾裝修補償,要經過評估機構的測量和評估,從而得出評估結果。

5、搬遷和臨時安置補償等損失。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徵收房屋的補償除房屋價值外,當事人認為還包括搬遷、臨時安置、對被徵收人的補助和獎勵等。上述費用都屬於強拆造成的直接損失,被拆遷人可以向拆遷方主張賠償上述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