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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遷房買賣合同協議是否有效

房屋買賣 閱讀(1.89W)

回遷房買賣合同協議是否有效

一、回遷房買賣合同協議是否有效?

只要買賣雙方是經協商在平等、自願基礎上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並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社會公共利益,該房屋買賣合同應為合法有效。

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根據《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產不得轉讓。

綜上所述,因為《房地產管理法》只是說明不得轉讓,該條真實的立法意圖不在於禁止轉讓,而在於方便行政管理,不屬於合同效力取締性規範。雖然回遷人未取得房產證,但對該房屋享有準所有權,有權對其所安置的房屋進行處分。在尚未取得房地產權證之前,享有買賣合同上的債權,當然有權對該債權進行轉讓。

二、回遷房買賣注意什麼事項?

1、業主已經持有房產證,需要注意的事項。

業主已經取得該商品小區的《房產證》。這些回遷房是完全可以做二手買賣或租賃交易的,因為在二手交易的過程中,《房產證》是房管局認可,並受其監督的。因此有《房產證》的回遷房都是可以正常在交易所過戶轉名,這對購買者來說是十分有保障的,不必有其他的擔心。

2、業主只持有回遷協議,需要注意的事項。

業主手中只有發展商的回遷協議的,這就需要購房者多一個心眼才行。這些房子的業主手中只有發展商的回遷協議的,在做二手交易時是不能在房地產交易所做公證過戶和改名的。因為該回遷協議只是業主與發展商之間的私人商業協議,此協議並沒有得到房管局的認可。因此雙方進行交易時,只能是在公證處做公證交易,待《房產證》出來後才能做真正的過戶交易。

部分的回遷房存在尚未有《房產證》的問題,或者當取得真正的《房產證》時,可能在面積上與當初的協議面積有差異而導致要補錢,這種種的因素,都導致在同一樓盤中的回遷房要比商品房便宜。因此,當你需要購買回遷房的時候,一定要注意該套房屋的產權問題以及相關細節。

如果在購買回遷房的時候,發現該套回遷房只有和政府簽訂的回遷協議,在這種情況下籤訂的回遷房買賣合同最好是辦理公證,而且得等到回遷房的房產證出來了以後,再把回遷房的款項交給當事人。所以這些細節上的問題要全部在買賣合同當中約定清楚了,合同中存在著欺詐的意思表示才是無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