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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不破租賃的特殊情形有哪些

房屋買賣 閱讀(2.48W)

買賣不破租賃的特殊情形有哪些

一、買賣不破租賃的特殊情形有哪些?

1、動產租賃的限制適用。因為動產的種類繁多,且價值普遍較低,通過市場交易很容易取得,因此,沒有必要給予動產租賃權以特殊的保護。此外,如果對動產租賃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則不利於財產的流通,不利於充分發揮財產的效用。

2、在不動產抵押權之上設定的租賃關係的限制適用。根據法律的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3、在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動產之上設定的租賃關係的限制適用。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將作為執行物件的財產加貼封條予以封存,禁止被執行人轉移或處分的措施,體現了國家公權對私權的干預和救濟。因此,被查封的財產,債務人或其他人擅自處分的,該處分行為無效。如果承租人明知租賃物有可能被變賣,卻仍然與出租人訂立租賃合同,由此帶來的風險只能由他自己承受。

4、破產財產處理過程中的限制適用。破產企業的房屋建築作為破產財產,必然要進行拍賣或變賣,所有權肯定會發生變化;以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也屬於破產財產,其權屬同樣會發生變化。在破產案件中,對於破產企業以其所有的房屋建築物或者土地對外簽訂的租賃合同在破產宣告時尚未履行完畢的,在破產財產處理過程中,一般應限制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二、房屋租賃合同包含哪些內容?

房屋租賃合同內容包括很多,具體而言有幾個方面是必不可少的。

(一)雙方當事人的情況。合同中應寫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個人情況。

(二)住房具體情況住房的具體位置、住房面積、住房裝修情況等。

(三)住房用途主要說明以下兩點:住房是用於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還是允許承租人或其家庭與其他人合住;住房是僅能用於居住,還是同時可以有其他用途,如辦公等。

(四)租賃期限。

(五)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協商確定,在租賃期限內,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

(六)修繕住房是出租人的責任。

(七)住房狀況變更承租人應該愛護住房和各種設施,不能擅自拆、改、擴建或增加。在確實需要對住房進行變動時,要徵得出租人的同意,並簽訂書面協議

(八)雙方在合同中對轉租問題所做規定。

(九)違約責任在簽訂合同時,雙方就要想到可能產生的違反合同的行為,並在合同中規定相應的懲罰辦法。

(十)租賃合同的變更和終止如果在租賃過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認為有必要改變合同的上述各項條款。

隨著房屋租賃和二手房交易市場的發展,像買賣不破租賃這種交易方法在生活當中肯定也會越來越常見的。但是,在不動產轉讓和租賃的過程中,有其他任何隱瞞性的行為的話,都不能夠成立買賣不破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