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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立案時須提交如下證據1、房屋買賣合同及其他能夠證明雙方買賣合同關係的證據材料;2、房屋權屬相關證明;3、交付標的物和支付價款的憑證;4、辦理房屋過戶的一切手續,未辦理過戶手續的,提供不能過戶的原因、理由等證明材料;5、出賣共有房屋的,應提交其他共有人意思表示的證明;6、出賣出租房屋的,應提供承租人意思表示證明;7、其他須提交的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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