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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違約如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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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違約如何賠償?

一、房屋買賣違約如何賠償?

房屋買賣違約賠償:當事人約定違約金的按違約金收取,當事人約定定金的按定金收取,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二、房屋買賣中的違約情形有哪些

1、不能履行。

又叫給付不能,是指債務人在客觀上已經沒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債務的履行。在以特定物為標的物的合同中,如房屋,該特定物毀損滅失,構成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以訂立合同時為標準,可分為自始不能履行和嗣後不能履行。前者可構成合同無效;後者是違約的型別。

2、延遲履行。

又稱債務人延遲或者逾期履行,指債務人能夠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卻未履行債務的現象。其構成要件為:存在有效的債務;能夠履行;債務履行期徒過而債務人未履行;債務人未履行不具有正當事由。是否構成延遲履行,履行期限具有重要意義。

3、不完全履行。

是指債務人雖然履行了債務,但其履行不符合債務的本旨,包括標的物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質量等不符合合同約定等。不完全履行與否,以何時為確定標準?應以履行期限屆滿仍未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給付時為準。如果債權人同意給債務人一定的寬限期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給付,那麼在該寬限期屆滿時仍未消除或者令行為給付,則構成不完全履行。

4、拒絕履行。

拒絕履行是債務人對債權人表示不履行合同。這種表示一般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例如,債務人將應付標的物處分給第三人,即可視為拒絕履行。關於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規定,即指此類違約行為。其構成要件為:存在有效的債務;有不履行的意思表示(明示的和默示的);應有履行的能力;違法的(即不屬於正當權利的形式,如抗辯權)。

綜合上面所說的,房屋的買賣如果產生了違約的責任,那麼就需要違約的一方支付違約金,而對於違約金的賠償就要看雙方是如何協商的,如果一方拒絕的支付違約金,那麼對於受害的一方就完全可以進行起訴,利用法院來給出一個正確的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