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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賣人延遲交房應該怎麼辦

房屋買賣 閱讀(8.06K)

出賣人延遲交房應該怎麼辦

在房產行業,特別是在預售商品房市場中,出賣人延遲交房的現象普遍存在,買房人有苦難言,開發商卻理直氣壯。畢竟,很多時候買受人以及交付了購房款,面臨著兩手空空的窘境。那麼針對買受人而言,出賣人延遲交房該怎麼辦,?另一方面,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買受人該如何處理出賣人延遲交房的問題?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出賣人延遲交房該怎麼辦

1、買受人可以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相關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那麼在商品房買賣中,如果開發商延遲交房,買受人可以進行催告,如果開發商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交房,買受人就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2、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所以,買受人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出賣人。合同自通知到達出賣人時解除。出賣人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二、如何處理出賣人延遲交房的問題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援,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所以,如果出賣人延遲交房,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買受人可單方請求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權的除斥期間:購房者合同解除權的有效期是從催告日起三個月後開始,一年後結束,即解除權的有效期為一年。在此一年內都可以隨時通知開發商解除合同,超過一年期限,則永久性地喪失瞭解除權(當然以其它理由如嚴重質量問題而解除合同的除外)。

3、出賣人延遲交房術語根本違約,除了解除合同,買受人還可以要求進行違約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相關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出賣人對延期交房的解釋多種多樣,如惡劣天氣、小區設計變更等,目的是免除自身違約責任。需要注意到發生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履行合同的,除法律規定發生不可抗力事件不免除責任的情形外,則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這點需要引起買受人的重視。如果出賣人延遲交房,買受人不妨求助於專業的房產律師,通過正確的合法的方法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避免更大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