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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合同糾紛解決有哪些方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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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合同糾紛解決有哪些方法呢?

房產買賣中,涉及的主體比較廣泛,因此,房產買賣糾紛的型別也多種多樣。那麼,房屋合同糾紛解決有哪些方法呢?針對具體的糾紛,實務中是怎麼處理的?

房屋合同糾紛

一、預售許可證及向法院起訴時段決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

答: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二、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前,買受人以認購、訂購、預訂向出賣人支付定金怎麼處理?

答: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三、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規定辦理登記備案,就無效嗎?

答: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援。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四、那些情形買受人無法取得房屋,買受人享有什麼權利?出賣人應承擔的什麼責任?

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五、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買受人應該怎麼辦?

答: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法院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援。

六、將交付或已交付的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買受人的權利應該如何維護?

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