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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評估費誰來承擔

房屋買賣 閱讀(1.04W)

房屋買賣中,需要評估的地方有兩處,基本上全都是由房屋承受方承擔的。
一、貸款評估:此評估由銀行指定的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報告,用於銀行確定產權價值,確認貸款發放金額,這筆費用在相關法律法規中並沒有明確規定由誰出,現實中大多數是由購房者承擔。
二、過戶評估:當土地性質為商業時,也需要評估公司評估過戶價,住宅不需要評估報告,此評估由地方稅務局依據申報價和歷史成交資料確認。此費用一般由買賣雙方協商承擔,通常為房屋承受方擔承。根據省物價局的有關規定,目前評估費收費標準採取累進計費率:房屋總價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的,收取評估總價的0.42%;100萬元到500萬元的(含500萬元)累進計費率為0.3%;500萬元到2000萬元的收取評估總價的0.12%;2000萬元到5000萬元(含5000萬元)的收取評估總價的0.06%;5000萬元以上的收取評估總價的0.012%。
《訴訟費交納辦法》第12條規定訴訟過程中因鑑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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