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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評估、鑑定費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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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評估、鑑定費由誰承擔

目前,很多重大交通事故是由相關的行為人不清楚應該如何正確處理交通事故所導致的。所以瞭解正確的交通事故處理方法是避免二次交通事故以及及時獲得救助就為有效的方法。當事人自行對交通事故的處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應當先撤離現場,再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式對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保證處理程式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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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交通事故鑑定費由誰承擔?

關於交通事故鑑定費由誰承擔這個問題,《保險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該條雖然允許合同當事人約定訴訟費等費用由誰承擔,並以此約定優先,但是該約定只能適用於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交強險是法定險,從立法設計來看,其保護的利益核心是不特定的事故第三者受害人,其訂約的目的就是為了使事故受害人迅速、直接獲得保險合同確定的保障,此類訴訟的提起,正緣於保險公司怠於行使人身損害賠償義務,因此,該約定對受害者沒有任何的約束,作為對違背立法原意的懲罰,理應由保險公司買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