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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產權和50年產權的區別是什麼

房屋買賣 閱讀(2.14W)

1、根據我國相關規定,居住用地使用期為七十;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使用期五十年。

70年產權和50年產權的區別是什麼

2、《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也就是說,“70年產權”作為住宅建設用地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而“50年產權”作為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根據各地不同的政策,存在續交土地出讓金、重新簽定土地出讓協議獲得續期的可能性。而且“50年產權”的用水用電等生活成本一般會高於“70年產權”。

《物權法》對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問題進行了重點關注。國家出讓的土地使用權都有一定年限,土地使用權到期了,國家要收回,上面蓋的房子又不能拿走,怎麼辦?從保障公民私有財產和社會穩定出發,《物權法》規定,國家允許房主續期擁有土地使用權。如房主不願續期,國家將收回土地,但上面房屋歸誰目前尚有爭議,國外慣例是建築物歸土地者。

因此按照《物權法》的立法意圖,房屋產權證的有限期限是70年,70年後是自動續期的。所以房主並不用擔心70年後房屋產權年限到了,將會面臨無家可歸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