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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買賣不破租賃的怎麼辦?

房屋買賣 閱讀(1.91W)

惡意買賣不破租賃的怎麼辦?

一、惡意買賣不破租賃的怎麼辦?

可以要求不動產的買受人進行違約賠償或者是直接解除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起訴時必須提供相應的惡意買賣不破租賃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才會予以立案。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可見,立法實行租賃權物權化,即不動產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發生物權變動的,對租賃關係不產生影響,買受人不能因此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從而強化了債權效力,這在法理上稱為買賣不破租賃。該原則作為突破合同相對性的例外情況之一,要求租賃權的產生髮生在物權變動之前。

二、對抗買賣不破租賃的具體情形有哪些?

1.租賃物是動產的。因為動產的種類繁多,且價值普遍較低,通過市場交易很容易取得,因此,沒有必要給予動產租賃權以特殊的保護。此外,如果對動產租賃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則不利於財產的流通,不利於充分發揮財產的效用。

2.先抵押後出租的。根據法律的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3.被查封后出租的。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將作為執行物件的財產加貼封條予以封存,禁止被執行人轉移或處分的措施,體現了國家公權對私權的干預和救濟。

因此,被查封的財產,債務人或其他人擅自處分的,這個行為是無效的。如果承租人明知租賃物有可能被變賣,卻仍然與出租人訂立租賃合同,由此帶來的風險只能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4.租賃物為破產財產,且在破產處理過程中。破產企業的房屋建築作為破產財產,必然要進行拍賣或變賣,所有權肯定會發生變化;以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也屬於破產財產,其權屬同樣會發生變化。

在破產案件中,對於破產企業以其所有的房屋建築物或者土地對外簽訂的租賃合同在破產宣告時尚未履行完畢的,在破產財產處理過程中,一般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三、買賣不破租賃的作用有哪些?

買賣不破租賃在調整市場經濟秩序和人民的社會生活秩序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其存在有其重要意義和法律價值,具體如下:

1、有利於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體現了法律所追求的秩序價值目標。

2、有利於保護承租人的合法權益,是民法典立法宗旨的具體體現。

3、體現了民法原理中的誠實信用原則。

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在適用之後,買受人和承租人之間只需要按照原租賃合同履行義務和享有權利即可,但是如果是承租人不按時交納租金或者是不按照合同約定使用租賃物的,買受人作為新的出租人是有權收回租賃物並解除租賃合同的,還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