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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的辦證義務有哪些

房屋買賣 閱讀(3.09W)

開發商的辦證義務有哪些

房產證一直是購房者最為關心的問題之一,由於開發商逾期辦理房產證而引發的糾紛比較普遍。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購買房產之後,作為開發商有協助購房者辦理房產證的義務。那具體來說開發商的辦證義務有哪些呢?詳細內容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開發商的辦證義務有哪些

1、權屬登記通常先由開發商完成初始登記,之後才由各個買受人分別辦理商品房買賣登記。初始登記主要系由開發商向權屬登記機構提供立項批文、土地使用權證、測繪資料等證明檔案,在此過程中開發商可要求買受人配合提供相應材料。在開發商完成初始登記後買受人可自行申辦產權,其間需開發商提供相應材料(如單元測繪圖紙等)的,開發商負有相應協辦義務。

因此,開發商負有的辦證義務主要分兩部分:一是初始登記時以其為主的辦理義務;二是買受人申辦產權時其所承擔的協辦義務。

2、當開發商將辦理房屋權屬證書的各項規定資料(共約計13件)備齊交給權屬登記部門進行初始登記,並取得房屋權屬登記部門的收件單,應視為開發商已完成初始登記辦證義務。在合同無特別約定時,且買受人未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申辦產權,開發商即完成其辦證義務。

3、遵循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雙方約定辦證義務的,從雙方當事人約定。如合同約定“開發商在交付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備齊資料,為買受人向登記機構辦理權屬登記手續,買受人應按要求提供有關證件”,開發商應在完成整個房地產專案的初始登記後,還負有為買受人主動辦理單元權屬證書的義務,買受人應按開發商要求及時提供有關證件,開發商承擔辦證義務直至其取得權屬登記部門關於申辦單元權證資料的收件單時止。

二、開發商逾期辦理房產證怎麼辦

由於開發商的原因,買房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開發商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開發商的原因,導致買房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房人可以通過訴訟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在目前開發商處於強勢的大趨勢下,買房人難免會遇到麻煩,尤其是購房後開發商不給辦理房產證時購房者往往就不知道該怎麼辦,而且開發商還說自己沒有這個義務,那麼開發商的辦證義務有哪些呢,這方面的內容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