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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有什麼法律程式

房屋買賣 閱讀(1.76W)

房屋買賣應按以下程式辦理:
(l)訂立買賣契約。買賣契約應包括如下主要條款:房產坐落位置、產權狀況、成交價格、付款方式、違約責任等等,該契約應以書面形式成立;
(2)接受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的審查。一般先由交易雙方向房屋所在地房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手續後,管理部門要查驗有關的證件,審查產權;併到現場作必要調查,同時由估價人員對交易的房屋進行估價;
(3)立契。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根據產權性質和購買物件,按審批許可權申報有關負責人稽核批准後,經辦人將通知買賣雙方辦理立契手續、買賣雙方在契約上簽名蓋章;
(4)繳納稅費。辦理完立契手續後,買賣雙方向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繳納手續費和契稅
(5)辦理產權轉移過戶手續。房屋買賣雙方經房地產交易所辦理買賣過戶手續後,買方應持房地產交易所發給的房產買賣契約,到房屋所在地房地產產權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轉移登記,換取新的房產證。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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