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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處理一房二賣的糾紛

房產的糾紛 閱讀(1.48W)

怎樣處理一房二賣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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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時,購房者需處處留心,有時候稍不注意就落入了賣方的陷阱,比如,一房二賣就是一個特別典型的陷阱。那麼,若是在買房的時候遭遇了一房二賣,購房者應該怎麼處理一房二賣糾紛呢?若你不是很清楚的話,就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如何處理一房二賣的糾紛

對一房二賣糾紛,應分別不同情況予做不同的處理:

1、在一房二賣中,出賣人先後與兩個不同的買受人訂立合同後,對後買受人履行了合同義務,辦理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的情形。

在該情形下,兩個房屋買賣合同均屬有效。但因成立在後的合同已經履行完畢,該合同中的買受人已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前後兩個買受人享有的請求權性質是不同的。後買受人因其債權已得到滿足,已經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故其享有的是基於對該房屋所有權上產生的物權請求權。前買受人享有的是基於房屋買賣合同產生的債權請求權,該債權請求權係一種對出賣人的請求給付,尤其是受領其給付的權利,對買賣標的物本身無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即使其已佔有買賣標的物,因該房屋所有權已經登記移轉於後買受人,故其對該房屋的佔有即喪失法律上的基礎,構成無權佔有,應負返還房屋的義務。

2、在一房二賣中,出賣人將房屋售與前買受人並辦理了產權過戶登記之後,又與後買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的情形。

此時,由於房屋產權已經過戶,出賣人已非房屋所有權人,出賣人系出賣他人之物。《合同法》規定:“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不屬於出賣人所有且出賣人無處分權的物,不構成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換言之,《合同法》不承認出賣他人之物的合同的效力。違反《合同法》規定,即屬於無權處分行為。

二、一房二賣的糾紛該怎麼解決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基於對開發商缺乏誠信行為的規制角度,創制了新的物權變動規則。因此,關於商品房買賣中的一房二賣糾紛的處理,在法律適用上,應首先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該解釋未盡之處,方可依一般原則進行處理。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2、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援。

3、在一房二賣中,預售合同登記的,具有對抗其他買受人的效力。

發生一房二賣時,由於標的物的特定性,出賣人在履行了一個合同後,另一合同的履行必然違約。此時,受害的購房者可以追究賣方的違約責任並要求賠償損失。而現實中即使購房者再小心謹慎,也是有可能遭遇一房二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