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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的房子擅自出售能否要的回來

房產的糾紛 閱讀(2.23W)
共同共有的房子擅自出售能否要的回來
生活中長存在著一方擅自賣房的事,有的人是認為,夫妻有共同處理夫妻財產的權力,賣房不需要經過另一方的同意,但是買房的人往往是不知道內情的,那麼夫妻一方要是擅自賣房怎麼辦呢?如果房屋已經辦理完成過戶手續,房屋的所有權已經轉移至買房人,那“要”你是追不回房屋的,法律不支援,除非是夫妻另一方與買房人故意串通的。如果簽了合同還沒有過戶,你可以在過戶前向法院申請撤銷合同,那“要”算是可以追回。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即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也就是說,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即第三人屬於善意購買;受讓人支付了合理對價;受讓人已經辦理了產權登記手續。在這三個條件均已具備的情況下,夫妻另一方即使不同意,也不能追回房屋。其中,所謂善意,是指受讓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
法律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一條第一款即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