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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用夫妻共同財產抵押貸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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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用夫妻共同財產抵押貸款是否有效

一、擅自用夫妻共同財產抵押貸款是否有效?

擅自用夫妻共同財產抵押貸款一般是無效的,“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抵押有效的前提,必須是其他共同共有人的書面委託或親筆簽字,雖然這條司法解釋還規定:“其他共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視為同意,抵押有效”,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卻存在四個問題無法解決:一是許多其他共同共有人都是在法院訴訟階段才知道。

《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六章第二十五條第四款規定:“借款人貸款時應當填寫以下資料:抵押物、質物清單和有處分權人的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及保證人擬同意保證的有關證明檔案。”貸款通則之所以規定必須有處分權人同意的抵押、質押的證明,目的在於避免導致抵押無效,保證信貸安全,而引發不必要的民事訴訟,然而在實踐中,銀行卻往往忽略了對以共同共有財產設定抵押的證明檔案的審查,從而在審查義務方面承擔不利後果。

二、新婚姻法下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範圍是什麼?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借款機構有的時候也根本就沒有去審查共有財產權人對抵押貸款的這件事情是否知情,在銀行和借款人已經形成債務債權關係之後,很多財產共有人都是後知後覺的,這也更容易引發各種各樣的糾紛。抵押共同財產這麼大的事情,不應該有一個人全權做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