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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共有房產繼承的問題分析

房產的糾紛 閱讀(2.19W)

關於共有房產繼承的問題分析

共有房產一般都是夫妻共同擁有,如果一方出現死亡的情況,就會出現共有房產繼承的問題,那麼共有房產如何繼承呢?共有房產繼承應注意哪些問題呢?對於這兩個問題,本站小編在下文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共有房產如何繼承

被繼承人如果沒有對他的遺產如何分配等問題立有合法有效的遺囑,其遺產將會根據法律直接規定的繼承人範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原則進入繼承程式,即先由第一繼承順序中有繼承權的繼承人繼承,其他繼承人不繼承。

如果被繼承人生前生前立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合法遺囑,此時依據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的原則,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及各繼承人應繼承遺產的份額都按照遺囑的內容來確定。

遺贈就是被繼承人生前通過遺囑的方式,把自己遺產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贈給國家、社會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遺贈優先於法定繼承,所以在有合法遺贈的情形下不適用法定繼承。

根據繼承法中遺產的規定,被繼承人的遺產只能是個人財產,所以被繼承人如果是房屋的共同所有人,繼承人繼承的只是該房屋的共同所有權,一般情況下不能要求分割,只能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分割。此時,如果繼承人是多人,則所有有資格繼承的繼承人又對被繼承人的房屋共同所有權形成新的共同共有關係,同樣的對於該部分遺產也只能在全體繼承人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分割,分配份額一般是平均分配。綜上,繼承人分割的是共同共有房屋的一部分,所以其分割前提必須是其他共有人一致同意。

二、房產繼承應注意哪些問題呢?

1、正確劃分遺產和家庭共有財產。房產繼承,同其它遺產繼承一樣,是指依照法定程式把被繼承人遺留房屋所有權及其土地使用權轉移歸繼承人所有的法律行為。房產繼承,是所有權及使用權繼受取得方式的一種。繼承遺產的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即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繼承人依法取得的遺產,必須是被繼承人生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或者是依法可以繼承的其它合法財產權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財產、夫妻共有財產以及合夥財產不加分割作為遺產來繼承。像這樣的財產必須分割以後屬於死者個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遺產。一切非法所得的財產不屬於遺產,不得繼承。對此,《繼承法》第二十六條已有明確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在公證實踐中,特別是房產部門出具的臨時產權證明以及私房產權證要特別注意(由於歷史原因,八十年代房產部門對私房進行換證時,許多共有人已去世的,未列在產權證上,但在房產部門的底冊上明確記載是共有人),對被繼承人遺產的核實,應具體參照拆遷協議、房產部門的房產檔案底冊、購房合同等應認真審查清楚,正確劃分遺產和家庭共有財產,為房管部門作好把關服務工作。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的有關部分適用法定繼承:

(1) 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2) 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3) 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贈人死亡的;(4) 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5) 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6) 沒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

(7)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遺囑中的合法義務,被人民法院取消遺囑繼承權或受遺贈權的;(8)為胎兒保留之特定遺產份額,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其特留份額適用法定繼承。

3、關於法定繼承人的順序和範圍。

我國現行法律所規定的法定繼承順序是:

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和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對有特殊困難或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予以照顧。在這裡應注意,在收養關係中,收養他人為養孫子女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第22條規定,可視為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係,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4、關於代位繼承問題。

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可以代替被繼承人的子女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代位繼承有以下必備條件:

(1)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

(2)被代位人必須先於被繼承人死亡。

(3)被代位人必須末喪失繼承權。

(4) 代位人須為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

(5) 代位繼承鬚髮生在法定繼承中,遺囑繼承不適用代位繼承。

在代位繼承中,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制。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

5、在公證實踐中,應著重注意對遺產及其繼承人範圍的調查核實。

在辦理法定繼承公證時,應注意通過戶籍管理部門、被繼承人和繼承人所在單位、街道、鄰居或其他知情人進行調查、核實,防止遺漏合法繼承人。法定繼承公證的調查取證的重點:

(1)當事人談話筆錄,應通過詢問當事人,以查明當事人及被繼承人的身份、被繼承人和已死亡繼承人的死亡情況、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被繼承人生前有無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被繼承人的遺產憑證、有無在外地和域外的繼承人、以及有無對被繼承人生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和繼承人是否繼承的意思表示等。

(2)證人調查筆錄

通過詢問證人,以核實被繼承人的死亡情況、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被繼承人生前有無設立遺囑的情況等。在詢問當事人和查閱被繼承人檔案時,應當有意識地尋找證人線索,證人應當找不屬於繼承人或受益人的被繼承人的同事、旁系親屬、鄰居等。

(3)人事檔案摘記

在當事人前來諮詢和正式申請繼承公證時,應當讓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派出所、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醫院等機構出具的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等。單位出具的證明務必核實,或與其它證據材料印證無誤後才能使用。因為有的單位並無人事檔案,僅憑當事人意見開證明,有的單位雖有人事檔案,但經辦人沒有認真核對檔案就開證明,有的居委會、村委會對新來的居民根本不瞭解,其證明的可信度不高,還有個別當事人私自篡改單位出具的證明。比如,在實踐中,往往公證當事人為圖省事到單位開證明時故意不寫或漏寫繼承人,或者是當事人在單位出具的證明後私自添上其公公、婆婆已去世的字樣,篡改了單位證明,如果公證處沒有認真履行審查核實的職責,也是引起錯證的原因之一。應通過到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組織、政工、人事或勞資部門查閱其幹部或職工檔案,以核實被繼承人的死亡情況、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等。

(4)核對書證、視聽資料、物證等證據材料

到有關單位查詢、核對被繼承人的房屋所有權證、土地或宅基地使用證、股票或股票對帳單、債券、銀行存款單等遺產憑證的真偽,向經辦公證處或見證人核對遺囑、遺贈扶養協議及相應錄音、錄影資料的真偽,通過查檔核對遺囑人、遺贈人的照片、筆跡、印鑑等是否一致。

(5)、 電話、傳真核實

通過電話、傳真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核實被繼承人的死亡情況、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等。電話核實情況,也應制作筆錄以備查。應記錄核實開始和結束的準確時間,受話人的電話號碼、姓名、單位、職務等,先讓其自己陳述,再重點詢問。

(6)死亡及死亡的日期、地點。

被繼承人死亡是繼承人繼承的前提之一,必須查清。被繼承人死亡的日期、地點一般依據公安機關和醫院確認的自然人的死亡證明。根據法律規定和公證實踐,被繼承人的死亡事實可以依據以下一種或幾種證據加以綜合確認:

①有關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

②殯儀館出具的火化證、公墓證;

③被繼承人生前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登出戶口證明;

④死亡人員喪葬費、撫卹金審批表。該審批表要經死者生前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人事局或財政局或民政局審批蓋章,可信度較高;

⑤死亡公證書;法院宣告死亡判決書;

⑥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死亡證明。此類證明不宜作為認定被繼承人死亡的唯一證據,但是可作參考使用。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期還是界定遺產數量、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生效的重要事實。死亡日期根據上述死亡證明確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決宣告之日為其死亡的日期。

根據《公證程式規則》第十二條第一款“公證事項由當事人住所地、法律行為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處管轄”的規定,被繼承人死亡事實發生地可以成為其主要動產的公證管轄地。被繼承人的死亡地點可以根據上述死亡證明確定。

共有房產繼承需要注意很多問題,共有房產配偶需要繼承一半房產,剩下一半才是由法律規定的順位繼承人繼承,而且在實踐中還會出現代位繼承的現象。所以,繼承是很複雜的事情,若需要法律幫助,小編建議登入本站網站找專業律師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