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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房產抵押應提交哪些材料

房產的糾紛 閱讀(1.38W)

辦理房產抵押應提交哪些材料

我們知道,房產是房子所有權屬的證明,一旦房產出現問題,那這個房子的歸屬就很難說清楚,隨之而來的是不斷的糾紛。因此當我們拿著房產去抵押的時候,我們必須考慮清楚其中的利害關係,而且在這個過程中應該謹慎處理。那其中辦理房產抵押應提交哪些材料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辦理房產抵押應提交哪些材料

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房地產抵押須在簽訂抵押合同的30日內在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登記手續是一個不可缺少的法定程式,也是不動產抵押活動中的一個不可缺少的法律檔案。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時,抵押雙方應帶齊以下有關法律檔案:

1、營業執照影印件;

2、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代表證明書;

3、如代理人辦理,應有法人代表或當事人的授權委託書;

4、借款合同(主合同);

5、抵押合同;

6、抵押物的產權證明(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書》);

7、如果抵押物屬於合資企業或股份公司擁有,應有董事會同意抵押的決議書;

8、如果是重複抵押,應提供前抵押權人同意再次抵押的書面檔案;

9、如果是共有房產的抵押,應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的書面檔案;

10、抵押人應有宣告其所提供的抵押物沒有任何法律瑕疵的書面檔案;

11、其他與抵押有關的法律檔案。

二、房產抵押應當注意的問題

房產抵押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首先要核實抵押人對該房產是否擁有合法的產權,是否有權設立抵押權。因為在某些情況下,抵押人對抵押的房產不擁有或者不完全擁有所有權,或者在此之前該房產已經先行進行了抵押等等,那麼他所作的抵押行為就有可能自始無效。比如某人雖然在名義上一直使用該房產,對外宣稱其擁有該房產的所有權,但實際其只是一個管理者,或者僅僅是該房產的共有權人之一。所以首先要讓抵押人出示房屋所有權以證明其權利。其次,要看該房產現在的權利狀態如何。

(二)根據《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的主要條款有:1.雙方的自然狀況;2.被擔保債務的基本情況;3.抵押物的詳細描述、狀態;4.抵押物在抵押關係存續期間的保管、收益、意外損失的責任、保險及保險收益;5.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6.抵押的期限;7.抵押物清償方式等等。

(三)由於抵押物具有不動產的特殊屬性,因此根據《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應當憑房屋所有權證書到房屋管理部門進行房地產抵押登記。抵押登記有三個意義,一是對抵押權人權利的確認,保障其合法權益;二是將該房產抵押的情況通過房屋管理部門公示於眾,以保障其他人的利益;三是限制了抵押人可能在此期間處置該房產的可能。

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看到辦理房產抵押需要什麼材料還是比較簡單的,側重點是這個房產抵押的注意事項,本文從不同的三個方面作了介紹,假如發生糾紛我們要去訴訟的話,儲存好相關的證據,然後有條件的話儘快諮詢律師,以免錯過最佳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