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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糾紛】被告路某應訴四川某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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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買賣合同糾紛】被告路某應訴四川某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2012年9月29日,被告與原告四川某工程機械有限公司簽訂工業品買賣合同》,約定被告從原告處購買JCM913D挖掘機一臺,貨款580000元,首付款20%,餘款通過按揭或融資租賃方式支付原告。被告於當日提走挖掘機。2012年10月22日被告與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約定融資464000元;同日原被告及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又簽訂了《租賃物買賣合同》,約定由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購買該挖掘機然後租賃給被告使用,被告需每月支付17108元租金,週期為30個月。被告在受領該挖掘機後,一共支付了9期租金,但後因該挖掘機出現嚴重質量問題,被告遂拒絕支付租金,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曾向被告發過律師函催款,但是被告在收件後也並未履行付款義務。2014年8月26日,原告突然持《工業品買賣合同》起訴被告,要求支付貨款。被告於開庭頭幾天找到本律師,希望我能代理此案。

辦案思路及心得

本律師接受被告路某委託後,耐心聽取了其陳述、認真分析了目前原告提供的證據材料,認為本案原告主體不適格,其無權起訴被告。但同時本律師又注意到以下幾個問題:

A、被告稱其所述的其與原告還有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簽訂的《租賃物買賣合同》目前不見了,他找不到該文字原件;

B、被告每月還款17108元的銀行扣款記錄只顯示有託收,經與扣款銀行溝通,被告知無法列印顯示託收的單位;

C、因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催款的律師函上僅僅寫明催款原因是因曾融資給被告,現在被告欠款220000元,所以限期要求支付。這當中並未提及融資租賃合同的簽訂及租賃物資訊,故從證據上還無法直接確定該次催款就是對本案挖掘機租金的催款;

D、因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原告具有關聯關係,不排除屆時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授權原告追討債權或者直接轉移債權以使原告達到主體適格。

在此情況下,如何證明被告與原告之間不存在買賣合同法律關係,而是融資租賃法律關係?如何讓原告自動撤訴?是擺在本律師面前的一個問題。經過本律師的精心設計,最終敲定以法院逼原告撤訴的手段來實現我們的目的,為此,本律師收集提供了以下證據:

(1)本律師通過撥打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的客服電話,與其催款的有關部門進行溝通,本律師稱受路某委託處理其欠款事宜,並稱路某的融資租賃合同不見了,目前準備歸還欠款,就有關合同事宜進行確認,引導對方把原被告及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簽訂《租賃物買賣合同》及原被告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的事實陳述出來,使其陳述的內容與目前我們扣款的事實內容在時間及金額上匹配,並全程錄音;

(2)調取路某9期支付租金的憑據;

(3)提交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催款的律師函;持有以上證據然後在法定期限申請法院到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調取原被告及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簽訂《租賃物買賣合同》原件及調取原被告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原件。提交該調查取證申請後,本律師判斷,法院絕不可能會親赴北京去調取該組證據,而且就目前證據來看,可以初步斷定本案並非買賣合同法律關係,法院應該會給原告做工作,要麼讓其變更案由要麼讓其撤訴。

裁判結果

果不其然,在開庭頭一天,法院通知被告目前原告已經於2014年11月7日申請撤訴,並於當日向我方送達了民事裁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