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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間房產糾紛的判決

房產糾紛案例 閱讀(4.69K)
親屬間房產糾紛的判決

房產糾紛也稱房地產糾紛。是指在房地產開發、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當事人之間因房地產權益而產生的爭議。解決購房過程中發生的房產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行政和訴訟等辦法加以解決。房地產糾紛,按其法律性質可分為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和行政性質的房地產糾紛。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包括:房地產開發合同糾紛、房地產服務合同糾紛、房地產租賃合同糾紛等。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兄弟間的房產糾紛的解決辦法




    兄弟之間的房產糾紛,如果父母有遺囑,按照遺囑進行。



    在沒有遺囑和遺贈的情況下,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配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除了喪失繼承權的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