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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二手房買賣合同後買家反悔要如何處理

二手房糾紛 閱讀(7.1K)

簽了二手房買賣合同後買家反悔要如何處理

買賣過程中,其實經常出現一方反悔的情況。若商品價值本身比較小,那一方反悔其實問題都還不大。但要是在簽了二手房買賣合同後,一方再反悔的話,此時影響就比較大了。那在簽了二手房買賣合同後買家反悔怎麼辦呢?詳細內容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簽了二手房買賣合同後買家反悔要如何處理

一、以賣方房屋質量瑕疵為由,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二手房不同於預售商品房,一般已使用一定年限,並存在裝修、裝飾等現狀,所以,或多或少會存在一些質量瑕疵。如果買方認為賣方售房時故意隱瞞房屋質量瑕疵或者房屋存在違章搭建等情況,就可能導致買賣糾紛產生。

律師觀點:房屋買賣合同的賣方應就買賣標的物向買方承擔質量瑕疵擔保責任。但由於二手房一般已使用一定年限,並存在裝修、裝飾等現狀,買方對房屋的瑕疵狀況也應有理性的判斷。因此,對於賣方故意隱瞞房屋質量瑕疵的,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對於賣方已如實告知瑕疵或買方已明知瑕疵的,則賣方不承擔責任。

對於房屋的隱蔽瑕疵,如並非賣方在裝潢、使用過程中所產生,而系房屋本身所固有的,若沒有證據證明賣方對此是知曉的,賣方亦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但買方可以房屋所有人身份,依據因合同轉讓而取得的權利,向開發商主張保修責任或賠償責任。

由於買方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通常會到現場檢視,所以,以賣方故意隱瞞房屋質量瑕疵為由要求解除合同往往舉證不能,因為民事欺詐訴請撤銷房屋買賣合同的主張難獲法院支援。為了避免產生房屋買賣糾紛,買方除了到現場仔細檢視房屋、瞭解房屋現狀外,還可以向附近居民瞭解該房屋的有關情況,到物業公司調查所購房屋的真實情況,獲取房屋的維修資訊,必要時聘請專業人員陪同看房,做到心中有底。

在合同裡,要約定賣方對其交付的房屋如果出現質量問題應如何承擔法律責任。比如要求賣方保證房屋無滲漏,無違章搭建等情況;保證管線暢通,設施完備;房屋出現質量瑕疵,由賣方進行修復,並承擔賠償責任等內容;如果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房屋的正常居住使用,買方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賣方賠償損失。

二、房屋過戶前或者過戶中交易被限制,導致買方權利不能實現,要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

從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到買方拿到房屋產權證期間,如果賣方故意隱瞞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實,或者在過戶手續辦理過程中,因賣方原因導致房屋買賣交易無法繼續履行下去,即使買方已經繳付了首期款並實際入住,只要房屋尚未完成過戶登記,買方利益就無法受到法律保護。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所以,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產權未進行變更登記的,不發生所有權轉移,在法律上仍然認為賣方是房屋的產權人,買方僅對房屋享有債權,法院仍然有權查封賣方的房屋。

如果賣方故意隱瞞房屋交易已被限制或者將要被限制的事實,導致買方無法辦理過戶登記,無法實現購房目的時,買方可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規定,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如果已簽訂買賣合同的,該買賣合同無效,雙方互相返還已付財產,賠償損失。買方要求賣方賠償的經濟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預期可得利益損失(注:預期可得利益損失主要是指房價漲跌損失)。

三、因貸款政策變化原因導致買方無法買房。

二手房市場貸款政策先是銀行提高貸款首付額,提高貸款利率,後是嚴格限制第二套房屋買賣貸款等,由於政策變化導致買方貸款申請沒有通過,從而構成合同違約。

國家調整貸款政策是為了對房地產市場進行巨集觀調控,但並非全面禁止貸款。買方向銀行申請貸款,本身是欲與銀行建立借貸法律關係,而銀行是否願意向買方提供貸款,通常是在考慮其資信情況、貸款是否存在風險等因素後再作出主觀判斷,客觀上存在同意發放貸款和不同意發放貸款兩種可能性。買方在決定通過貸款方式支付房款時,應當預見到銀行可能拒絕發放貸款。因此,買方在買房前應向銀行諮詢貸款政策,瞭解自身資信,防止貸款不能,無法支付合同價款的違約行為發生。

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用貸款支付房款,並不意味著買方只能通過銀行貸款來履行合同,通過其他合理途徑籌措資金也是買方避免貸款不能風險應當考慮的問題。

就需要到相應的房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而要是在登記備案之後一方反悔的話,此時就不太好處理了。但如果是尚未登記之前反悔的,其實雙方要是能夠協商一致,看看是什麼原因導致反悔,處理起來也不會很麻煩。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