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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買賣合同解除後可以再反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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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買賣合同解除後可以再反悔嗎

二手房買賣合同解除可以反悔嗎

對於二手房買賣合同解除後可以再反悔嗎這個問題,解答如下:

第一種方法:協商解除

交易雙方在簽訂合同之後,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之前,雙方達成一致和平解決,簽訂解約協議即可。如果涉及到中介,那麼需要三方共同協商。例如:雙方都不打算繼續交易,或有違約方,但和另一方達成了協議,補償一定金額而另一方不繼續追究責任。

第二種方法:約定解約

二手房買賣合同中如果規定了解除合同的條件,那麼如果滿足這些條件,當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例如:合同中約定“買方在某年某月某日(某個特定時間)前支付房款,到期未支付,賣方可以解除合同”,達到這個條件,賣方就可提出解約。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主要條款與示範文字】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條 【合同解除程式】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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