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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解除通知書待確認前應注意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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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解除通知書待確認前應注意什麼問題?

房屋租賃合同是一種雙務性、有償性、繼續性的合同,在司法實踐中,一方或雙方違約的情況時常發生。在發出房屋租賃合同解除通知書來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時,應該注意哪些問題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呢,法律本站小編有以下四點建議:

一、在簽訂合同時,應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送達相關檔案的程式和送達地址。為保證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方便解除通知的送達,應在合同中對送達相關檔案的程式和地址明確載明,避免對解除通知送達與否產生爭議;

二、當事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確有特殊要求或目的而需要附解除條件的,應當在合同中載明,做到權利義務對等。如租賃房屋時,明確約定租賃房屋的目的是為了開設餐飲使用,如果無法辦理相關餐飲手續,則應認定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則承租人以此發出解除通知的,其效力應當予以確認;反之,承租房屋時,並未告知出租人承租房屋的目的,在承租房屋後以無法辦理相關餐飲手續要求解除合同的,則不應予以支援,即使確係無法繼續履行的,承租人也應當承擔解約的違約責任。

三、爭議發生後,行使解除權與異議權應按照法定程式行使。當合同相對方出現違約行為時,解除權人行使單方解除權應依照法律規定行使,通過書面解除通知方式送達違約方,行使解除權。合同當事人接到合同解除通知後應依法起異議程式,按照法定或約定的時間,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必須明確的是,與解除方協商並非法定異議程式,切莫在協商中超過了依法提出異議法定期間,損害自己的合法權益;

四、發出解除通知後,在解除通知的效力未被確認之前,不要單方採取不當措施影響合同履行。發出解約通知,只是單方行使解除權,並不代表合同已經解除。在解除通知的效力未被確認之前,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如果在發出通知後單方採取不當措施致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可能要承擔合同解除的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在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時,在給對方發出房屋租賃合同解除通知書後,在解除通知書的效力未被確認之前,並不代表合同已經解除。此時,不要單方採取不當措施。否則,可能會對自己帶來不利後果。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