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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種。
原始取得是指由於一定的法律事實,根據法律的規定,取得新建房屋、無主房屋的所有權,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權利和意志為根據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依法建造房屋;(2)依法沒收房屋;(3)收歸國有的無主房屋;(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層)。
繼受取得是指以原所有權人的權利和意志為依據,通過法律行為或法定事件而取得所有權。繼受取得的方式主要包括買賣、贈與、互易、繼承、接受遺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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