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債務債權>

拾得遺失物與善意取得是所有權的特殊取得方式

債務債權 閱讀(6.86K)

拾得遺失物和善意取得是所有權的特殊取得方式,雖然兩者很類似,但是拾得遺失物的善意取得情況還是差別甚大。

拾得遺失物與善意取得是所有權的特殊取得方式

首先看善意取,符合以下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可以看出善意取得本身就嚴格的,對善意第三人要求很高,首先要進行交易,贈與的就不算善意,並且交易必須等價有償,如果一輛自行車十元賣出去自然是不合理,買的人因為貪圖便宜而不去考慮來源,這本身就是錯,所以也不算善意取得,並且善意第三人必須佔有或者登記該物才能完成所有權的轉移,成功取得該物所有權。但是一旦第三人滿足這種種嚴苛限制成為善意第三人實現了善意取得,他的權利很大,即使原所有權人請求,也沒有法律依據支援其追償該物,也就是說物權的追及力在善意取得這裡中斷了,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為了保護交易安全,不惜舍掉所有權人利益,這的確是無奈之舉。

可是屬於同等情況的拾得遺失物,卻側重保護所有權人。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所有權人在物權上仍有追及力,拾得遺失物的人把東西賣出後只要所有權人能找到第三人,只要在知道第三人是誰的兩年內請求返還原物,就可以依據法律拿回原物,這與善意取得的保護第三人完全南轅北轍啊,雖然我們知道在現實生活中所有權人很難找到第三人,這樣的可行性太低,但是一旦找到,第三人的正常交易就受到破壞了,並且若不是在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手中購買,很可能是自己造成損失,這對第三人來說的確有些嚴苛。

與善意取得相比,拾得遺失物的原所有權人更有錯,試想善意取得的所有權人實際上是出於自願的意思表示脫離原物,不是粗心大意或者盲目自信。更多是出於善心。而遺失物主通常是粗心大意,對自己所有物保護不周,如果拾得遺失物當然歸還,可是如果是善意第三人,就沒有必要承擔這些責任,還是應該保護交易,儘管大多數真實案例中原所有權人都是不了了之或者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

在生活中遇到遺失的物品時,在遺失的物品中能找到失主的資訊,可以直接聯絡失主把物品歸還,如果無法知道失主,可以報警通過警察的幫助來尋找失主,作為拾得人不能把拾得物品據為己有,否則就可能涉嫌侵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