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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什麼時候可以辦理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1.37W)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法規的第17條規定:因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劃撥、轉讓、分割、合併、裁決等等原因使其權屬發生了轉移的,當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登記。
2、房產證應是在買房之後30日內進行辦理,從受理登記申請之日算起,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於時限內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於房屋登記薄或者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國有土地範圍內房屋權登記,30個工作日,集體的土地範圍內房子權的登記。
《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以及《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規定,預售合同購房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房產證;現房購房人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房產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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