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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產權調換是什麼意思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2.73W)

房屋產權調換是什麼意思

一、房屋產權調換是什麼意思

房屋產權調換是指拆遷人用自己建造或購買的房屋產權與被拆遷人的房屋進行產權調換,並按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價和調換房屋的市場價進行差價結算的行為。產權調換是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點是以實物形態來體現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的補償。

1、產權調換時,調換房屋的面積。

在商品房價格普漲的今天,調換房屋的面積,對於拆遷當事人雙方利益均具有直接的重大的影響。這中間有兩種情況應加以注意,一是對於人均居住面積不到本地政府規定的標準的,被拆遷人可直接依據政策的規定,要求調換房屋的面積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二是調換房屋的面積,原則上是以被拆遷房屋面積來確定,而不是以被拆遷房屋的價值來確定,除非被拆遷人主動放棄面積上的利益。當前一些拆遷人以拆遷補償貨幣化為藉口,在產權調換時,按被拆遷房屋的價值來確定最終還房的面積,實際上是變相剝奪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不符合《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

2、原地還房

不同級別的地段,房屋價值會出現明顯的差異,同一級別的地段,也可能會因為房屋的所處的具體位置、朝向、樓層等因素,而出現巨大的差異。原地,應當就是被拆遷房屋的原址。實際生活中,一些拆遷人為了牟取更大的利益,往往會對原地作出與規定不相一致的理解,認為原地,就是指與被拆遷房屋處於同一地段,有的甚至將原地理解為與被拆遷房屋處於同一級別的地段。更有甚者,一些拆遷人利用自己特有的優勢地位,以此觀點影響到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最終給被拆遷人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根據相關規定,只有基於公共利益、軍事設施建設需要以及都市計畫確定的不適宜原地還房的,才可另行安置房屋,因此,除以上所列三種情形以外,原地還房均應在被拆遷房屋原址還房。

3、產權調換協議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拆遷當事人就拆遷補償安置達成一致意見,應當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雖然從合同法的角度來講,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屬於無名合同,但是由於《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作為一部專門用於規範房屋拆遷的行政法規,對協議的名稱已作出明確規定,因此,選擇產權調換時,雙方簽訂的協議名稱應當為拆遷安置補償協議,而不應以其他名稱不替代,協議的內容中,也應當明確調換房屋的位置、面積、樓層、用途等內容。現實生活中,我們注意到一些拆遷人提供的產權調換的協議名稱五花八門,其中有一種叫著《商品房置換合同》。表面上看,協議的內容都是產權調換,但是協議形式不同,所獲得的保障程度也是不同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用房的,應予支援。該條司法解釋實際上是賦予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優先效力,當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與其他商品房買賣合同發生衝突時,對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被拆遷人予以特別保護。

綜上所述,房屋的產權在進行調換的時候,已經做出調換行為的,還要到房管部門進行相關手續的辦理才可以,相關手續沒有辦理完整的話,也只是僅僅調換了房屋的使用權,這樣對所有權是沒有影響的,調換的時候需要注意這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