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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產權自記載在登記機構的檔案中就發生效力,而不是下發房產證之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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