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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承包人對建設工程質量缺陷存在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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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承包人對建設工程質量缺陷存在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第十二條規定了因承包人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的,承包人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一般情況下,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對建設工程質量缺陷存在過錯:
(1)承包人明知發包人提供的設計圖紙、指令存在問題或者在施工過程中發現問題,而沒有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並繼續施工的;
(2)承包人對發包人提供或指定購買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裝置等沒有進行必要的檢驗或經檢驗不合格仍然使用的;
(3)對發包人提出的違反法律法規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絕而進行施工的。
前述情形下,因工程質量存在缺陷造成第三人損失的,由發包人與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一) 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二) 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裝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
(三) 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
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