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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認定建設工程質量的責任

建設工程施工質量糾紛責任認定,具體如下:
1.工程質量責任由承包方承擔的一般原則:工程質量出現問題就建設方與承包方及建築施工方而言,其責任一般由承包方承擔。根據《建築法》第五十八條,建築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2.工程質量責任由發包方承擔的例外情況: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條,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請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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