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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權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3.09W)

一、最新居住權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居住權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實行):

第十四章 居住權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登出登記。

第三百七十一條 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二、居住權具體是指哪些權利?

第一、居住權人享有對房屋的使用權,但此種使用權須限於居住的目的。

第二、居住權人享有附屬於房屋使用權的各項權利,如相鄰權等。

第三、居住權人有權為居住的目的而對房屋進行修繕和維護。

第四、居住權人有權在居住期間內將房屋出租給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轉租承租的房屋必須先經過原出租人的同意。

過去我國的法律制度中對居住權的相關規定比較空白,但是居住權作為房屋所有權的用益物權其實也非常重要,法律上明確居住權將有利於維護居住權人的合法權益,減少居住權人和產權人之間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