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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的監視居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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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規定的監視居住是什麼?

法律規定的監視居住是什麼?

有權監視居住的主體: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二、可以【非必須】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包括兩種型別:

1.符合逮捕條件的監視居住【監視居住作為逮捕的替代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條件【前提條件】,具有5種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監視居住:(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是指患有嚴重疾病,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才可以監視居住;(2)懷孕、正在哺乳自己嬰兒【指自己養育的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人;(4)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2.符合條件的監視居住【監視居住對取保候審補充作用】:a.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b.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可以監視居住。

三、對被監視居住人的監視方法及監控通訊條件:

1.監視方法:執行機關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採取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監視方法對其遵守監視居住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1)電子監控監視方法:是指利用電子裝置對被監視居住人的行動進行即時跟蹤和監督的方式;(2)不定期檢查等監視方法。

2.監控通訊條件:在偵查期間(嚴格限制在偵查階段、不含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可以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訊進行監控。(1)只能在偵查階段監控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訊:a.監控通訊限於偵查階段;b.監控通訊只限於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與辯護律師之外的其他人通訊;c.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與辯護律師之外的通訊必須經過監視居住執行機關批准。(2)不得監聽監控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高檢規則》和《高法解釋》規定,不得派員監聽和監控辯護人會見被告人或與其通訊】。(3)不論是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監視居住期間除與辯護履行通訊之外通訊均應當經過執行機關批准,但只要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與辯護人之外的通訊才可以採取監控措施。【律師提示】①將監視居住作為減少羈押的替代措施適用條件:a.符合逮捕條件(第79條規定);b.符合監視居住條件(刑事訴訟法第74條規定)。②將監視居住作為取保候審的替代措施適用條件:a.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b.不能提出保證人、交納保證金。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三款規定,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可以監視居住。④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監視居住人支付費用。

對於那些觸犯了刑事法律,但是沒有被抓捕的公民,司法機關可以對其進行監視居住,但是監視的行為必須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否則即使是公職人員,也會受到刑事處罰,由此民事主體可以向當地的有關司法機關提出訴訟請求。